中心科研项目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9-02 浏览次数:499

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国外语战略研究中心

科研项目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基地·中国外语战略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研工作的开展,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中心科研项目(以下简称“中心项目”)的正式名称为“中国外语战略研究项目”应以“服务国家语言决策,产出高质量研究成果”为目标设置与开展。

二、项目指南的制定与发布

第三条 中心项目指南由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研讨制定,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审核。

第四条 每年度的中心项目招标公告、项目指南、应标要求、经费标准、申请材料、专家委员会负责人等均公开发布。

三、评审与立项

第五条 中心项目以招投标为基本立项方式,大型课题的子课题、咨询类项目等可采取委托方式立项。

第六条 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答辩,评审通过后公布立项结果。

第七条 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原则是:评审组由3人(含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成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对评审课题有较高学术造诣;成员应具有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

第八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国外语战略研究中心将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报请学术委员会审核后,下达立项通知书,并与中标项目的主持人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四、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中心对所属项目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具体按照双方正式签订的协议书执行。

第十条 项目主持人需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并按照中心的安排参加项目研讨、阶段报告会等活动。

第十一条 经费资助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专款专用的原则。具体拨款方式见协议书。

第十二条 中心项目完成后,中心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未获优良评价者应按专家评审组的意见继续修改、完善,直至达到标准。

第十三条 对未能执行协议书要求或成果始终不能达标的项目,中心可视情况撤销项目,并追回项目拨款。

第十四条 中心项目的版权归中心所有,项目负责人在出版物扉页或论文首页下方注明“本研究得到XX年度中国外语战略研究项目经费资助”,未标注此信息的成果不得用于项目中期检查或结项评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中心负责解释。

 

中国外语战略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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