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科研工作量化标准与奖惩办法

文章来源:语言研究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05 浏览次数:3521

 

上海外国语大学科研工作量化标准与奖惩办法

 

一、 宗旨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与《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师教学科研评价指标体系》,为提高我校的科研核心竞争力,提高我校的科研成果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二、 科研分值的计算方式与计算标准

第二条 计入科研工作量的科研成果必须是具有书号、刊号或版号的正式出版物和被厅局级或厅局级以上政府部门及央企所采纳的咨询报告。科研成果必须由申报者本人完成,并标有申报者作为作者的姓名与所在单位。

第三条  学术论文按以下标准计算工作量。发表在刊物上的学术论文字数(会议报道除外)不得少于4千字,发表在报刊上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得少于2千字。达不到以上字数规定者,减半计算分值。

100分: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论文;

80分: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SCI/SSCI/EI/A&H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30分: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以及其他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20分:在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CSSCI来源集刊上发表的论文、国外正式出版物收集并经相关学科点专家认定的论文;

15分: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大版)中未被收入CSSCI来源期刊及CSSCI增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国内省部级重要报纸与海外重要报纸上所发表的学术文章、学校认定的少数小语种正式出版学术刊物论文、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论文;

10分:在其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论文、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召开的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5分:在国内召开的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在国内知识性、时政性刊物上发表的文章(2000字以上);

3分:在学校年度学术报告会上宣读的论文;

获得新华文摘或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的论文另加15分;被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转载的论文另加10分;

多人合作完成的论文按排名前3位计分。论文的总分值不变。若合作者为2人,分值按6:4进行分配;若合作者为3人,分值按5:3:2进行分配。

第四条  学术专著、学术论文集主编以及工具书等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工作量。合作完成的,按实际工作量分配分值。同时,须由第一作者或主编提供所有参加人员工作量证明。

10/万字:学术专著(总分不超过300分);

5/万字:学术性工具书;

20/系列:学术丛书第一主编;

10/系列:学术丛书第二主编或副主编;

15/系列:学术论文集第一主编;

7.5/系列:学术论文集第二主编或副主编;

1/万字:其他类工具书。

第五条  教材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工作量。合作完成的,按实际工作量分配分值。同时,须由第一作者或主编提供所有参加人员工作量证明。

10/万字:国家级规划教材(理论类);

4/万字:国家级规划教材(实践类)、省部级教材(理论类);

2/万字:省部级教材(实践类);

1/万字:经省部级教育管理职能部门审核通过的各类教材;

10/本:校教材建设基金立项教材(非出版物);

30/系列: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

15/系列:国家级规划教材第二主编或副主编;

10/系列:省部级教材主编;

5/系列:省部级教材第二主编或副主编;

被评为国家级、省部级精品教材的,按所属类别规定标准的200%计算工作量。

第六条  译作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工作量。合作完成的,按实际工作量分配分值。同时,须由第一作者或主编提供所有参加人员工作量证明。

5/万字:学术著作、文学名著翻译;

1/万字:其他译著;

10/篇:学术论文翻译;

1/篇:其他译文。

第七条  政策咨询、社会服务等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工作量。合作完成的,按实际工作量分配分值。

150/篇:被中央、国务院采用的咨询、调研、建议等研究报告;

60/篇:被国家级政府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或学术成果;

30/篇:被省部级政府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或学术成果;

15/篇:被厅局级政府部门及央企采纳的咨询报告或学术成果;

10/万字:承担政府委托的省部级以上政府正式印发的重要文件翻译。

第八条  非纸质出版物是指以电子数据等形式,将有学术性、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网页、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可擦写光盘(CD-RWDVD-RW)、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与纸质出版物相同,非纸质出版物也须具有书号、刊号或版号。如论文的刊载媒体只具有网页形式,则应确保该媒体进入SCI/SSCI/EI/A&HCI引文索引,并提供相应证明。

非纸质出版物按照相应的纸质出版物标准计算工作量。合作完成的,按实际工作量分配分值。如相同内容以非纸质出版物和纸质出版物两种形式出版,按纸质出版物计算工作量。如非纸质出版物在纸质出版物基础上有所增补,则按增量部分另行计算工作量。

 

三、 科研工作量考核指标与奖惩办法

第九条  科研工作量按年度统计。每年11月底前由各部门统计所属人员的当年科研情况,填表并上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上报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  每人每年的科研工作量根据以下标准额定:

1.正教授及具有相应职称人员30分,副教授及具有相应职称人员20分,讲师及具有相应职称人员10分,其他人员暂不作要求;

2.专职科研人员的额定年科研工作量是上述科研工作量的3倍。担任本校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的专职科研人员减免1/3科研工作量,但其教学工作量不应超过总工作量的1/3

3.担任本校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正处级(如学院院长等)和正处级以上双肩挑干部减免2/3额定科研工作量,副处级(如学院副院长等)双肩挑干部减免1/3额定科研工作量,副处级以下干部不减免科研工作量;减免工作量按最高标准计算,不重复计算。

4.完成额定年科研工作量的部分获科研奖励,每分奖励8元;超额部分获双倍奖励,每分奖励16元。

5.超额完成科研工作量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可以全部或部分不领取科研超额奖励,并将这部分工作量延续到下一年计算,已获奖励的超额工作量部分不能延续;

6.未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不予奖励,拖欠部分计入下一年度应完成科研工作量额度,并按照每分16元的标准扣减相应的岗位津贴;此外,未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不能在当年年度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不能申请下一年度学术会议经费支持和校级科研项目,不能列入下一年度各类人才培养计划,不能申请下一年度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 咨询报告必须具备相关部门的采纳证明。

[] 此项科研工作量减免规定不适用于技术职称或学术梯队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