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科研:校级重大科研项目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语言研究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0-21 浏览次数:764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级重大科研项目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由教学-科研型大学向科研-教学型大学的转型,大力提升我校科研创新能力,提高科研质量,实现科研上的重点突破,扩大我校的学术影响,规范我校重大科研项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校级重大科研项目应符合我校学科强校的发展战略,把握学科前沿,针对我校已有较好基础和积累的重要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校级重大科研项目应对我校学科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有效利用我校现有的学术资源等条件,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人的作用,鼓励跨学科、跨院系的联合攻关,力争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第四条  为深化我校科研体制改革,建立科研工作的竞争机制,以提高科研经费的投入产出效果,校级重大科研项目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二、选题原则、范围和招标课题的确定

第五条  校级重大科研项目选题要求和范围:   

1. 对我校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研究重大课题和学科前沿问题;

2 选题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标志性;

3 选题能结合我校学科发展的特点,根据我校打造三个核心竞争力的发展战略,增强和扩大我校外国文学、语言学等传统学科的优势,促进和加快复合型专业的发展;

4 已为各类级别(不包括校内)基金项目立项的课题,不得再作为校级重大科研项目课题申报,但中标的新的校级重大项目课题可继续申报上海市、教育部和国家项目。

第六条  招标课题的确定

科研处将会同校科研工作咨询小组在全校范围内征集校级重大科研项目选题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校级重大科研项目选题,制定招标课题指南,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于每年5月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公告。

三、招标与投标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上海外国语大学重大科研项目招标课题指南》;《上海外国语大学重大科研项目申请评审书》;《上海外国语大学重大科研项目管理条例》等。招标文件向科研处索取。

第八条  投标条件

重大课题项目投标者(项目主持人)必须是本校在编在岗教师,并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高级职称,对投标项目有相当的积累或相近的研究成果。

2 主持并较好地完成过省部级以上项目。

3 课题研究小组结构合理,科研能力强。

4 项目主持人一次只能参加一个校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标。

5 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逾期仍未完成者,不能参加校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标。

第九条  投标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不得自行改动投标课题名称。投标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我处送交投标文件,超过截止日期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四、项目评审、批准及签约

第十条  校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标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原则如下:

1、专家评审组由5人(含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至少有2-3名校外相关专家。根据回避原则,投标者不能作为专家评审小组成员。

2、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具有教授以上职称,并对评审课题有较高学术造诣。

3、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具有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收受投标者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  校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评审标准

校级重大科研项目投标文件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审标准主要包括:

1、从招标课题分解的具体问题属于科学问题,拟突破的重点和难点明确,研究目标明确,学术思想具有创新性。

2、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具有可行性。

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具有较雄厚的研究基础,项目主持人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科研组织能力,课题组主要成员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较多的相关研究成果和充分的资料准备;取得突破性成果的可能性大。

4、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四条  校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评审程序

1、评审会议由科研处负责组织,由其委托的专家评审组组长主持,邀请所有投标者参加。开标顺序由投标者抽签决定。

2、投标者根据抽签顺序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对投标课题进行论证,同时放映多媒体演示文件,多媒体演示内容必须与投标文件相同。在某一投标者作课题论证时,其他投标者应当回避,但已经完成课题论证的投标者除外。

3、评审组专家在认真审阅投标文件和听取投标者课题论证的基础上,可以要求投标者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者应当对评审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4、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最后在充分的评议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方式确定中标者。专家评审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相应项目的投标。

第十五条  科研处将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下达立项通知书,并与中标者(项目主持人)鉴定课题完成协议书。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校级重大科研项目由科研处负责管理,监督、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校级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须根据立项通知书的要求,认真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重大科研项目研究计划书》(一式二份),经科研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核准后,将其中一份返回项目主持人,作为项目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八条  校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三年。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提前结项(编制费仍按三年计算)。如不能按时完成,需提前半年向科研处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中标的校级重大科研项目,将获得10-20万元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经费的资助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第一次拨款在《重大课题项目研究计划书》核准后下达,拨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40%左右;第二次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之后,拨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30%左右;剩余30%作为预留保证金,待项目研究成果鉴定为优良后拨付。

第二十一条  校级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每年须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由科研处进行审查,向主管校长汇报。

第二十二条  年度检查或中期检查情况表明,主持人和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重大研究成果,由科研处视情况分别做出中止拨款或撤销项目处理;若年度检查或中期检查时,项目尚未启动的,视情况撤销项目,并追回项目拨款。

六、成果鉴定与出版

第二十三条  校级重大科研项目完成全部研究工作后,由科研处组织同行专家对该项目进行鉴定。成果鉴定如未获通过,承担项目的主持人二年内不得再申报我校任何级别的项目;成果鉴定通过但未获优良评价者,应按专家评审组的意见继续修改研究成果。

第二十四条  校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最终成果,由科研处协商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出版。出版时应注明获上海外国语大学重大科研项目基金资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