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校、学科强校战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职务评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应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

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条 申报者应是任现职以来坚持正常工作、能胜任和履行现职务职责、身体健康、年度考核合格的本校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申报初级职务者学历及任职要求

第四条 学历及任职要求

凡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考察)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可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 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级职务,继续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及以上,可申请聘任助师级职务;

(二) 大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级职务,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2年,可聘为助师级职务;

(三) 大学本科、研究生班毕业及获双学士学位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助师级职务;

(四) 硕士学位获得者考察36个月期满可聘任助师级职务;        (五) 通过职称计算机初级能力考试。

第三章       申报中级职务任职条件

第五条 基本要求

(一) 对所申报学科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发展动态;

(二) 掌握1门外国语,外语教师须熟练掌握第2门外语;

(三)通过职称计算机中级能力考试。

第六条 学历及任职年限

(一) 具备博士学位,经3个月以上考察,能胜任和履行中级职务;

(二) 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以上初级职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直接聘任中级职务;

(三) 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以上初级职务;

(四) 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5年以上初级职务。

    第七条 申报讲师职务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一) 以教学工作为主,履行相应教师职务职责,并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教学任务;

(二) 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领域的国内外各类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至少2篇;

(三) 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四) 未获得硕士学历(学位)者,申报讲师职务须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八条 申报助理研究员职务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一) 以科研工作为主,或从事兼职高教研究与管理工作;

(二) 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对于申请兼职高教研究系列的人员起点学历为本科;

(三) 任现职以来,已承担并完成一定的科学研究或高教研究任务,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至少2篇;

(四) 申报兼职高教研究助理研究员职务者,须取得高等学校行政管理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申报工程师职务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一) 以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工作为主;

(二) 能承担并完成一定的工程技术或实验技术的设计、研究任务,公开发表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至少2篇;

(三) 具有全国或上海市外语职称等级考试证明及上海市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十条 其它系列申报中级职务,参照上述条文执行。

第四章       关于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的各系列职务聘任要求

第十一条 经人事部发文规定实行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制度的各系列(如会计、统计、经济、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校不再组织评议。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后必须同时符合学校同期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必备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聘任相应职务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一) 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原件);

(二) 全国或上海市外语职称等级考试证明;

(三) 任现职以来参加编写出版的教材、著作,或正式发表的本学科领域的专业学术论文至少1篇(部)(初级免);

(四) 上海市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五章       其他说明

第十四条 凡申报中、初级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者,所提供申报材料必须与其所申报的学科、职务系列、现从事工作岗位相近,其所学专业也应与其所申报学科相近。

第十五条 200611日起,新进校的教师,申请教师职务系列必须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第十六条 如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报我校无评议权系列的中级职务人员,还必须符合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有关学术技术能力的相关评议条件。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11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