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语言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条例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4-21 浏览次数:829

上海外国语大学语言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上海外国语大学语言研究院是一家从事语言及语言应用研究的专职科研机构,为保证专家学者在单位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学术委员会在科研、教学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版)》,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语言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尊重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与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应由学院所属学科的代表组成,在研究领域、工作经验、年龄分布上能够代表我院学科建设的总体布局。委员总人数应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换届时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及当任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合商定新一届委员会的人数,推举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应向所属学科的研究生导师及全院教职工公布,接受询问及意见,公布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经全体会议表决后通过,参加表决的人数应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半数以上支持的方可通过,遇平票情况应再投票。

遇特殊情况需要个别递补、改选的,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及当任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合提名候选人,公布及表决程序同上。

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其他单位的专家或有关方面代表,担任院学术委员会的顾问或特邀委员,具体由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端正,公道正派;

(二)在行业内和单位内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职;

(四)学校、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经表决通过后需报学校确认,确认后由院长正式聘任。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提名,经委员会成员表决同意后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或院长提名,经委员会成员表决同意后产生。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原则上由院行政办公室的学科秘书担任。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职务变动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不能履职,或者半年内不参加一半以上学术委员会活动的;

(三)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且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议、审议学院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育教学、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重大制度和措施,并帮助、监督其实施;

(二)提议院学位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与学术发展相关的委员会的提名和组成、审议由上述委员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项;

(三)评定重大学术奖励、教学奖励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教学、学术水平;评议学院设置的科研、教学奖励;

(四)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维护科学道德规范;

(五)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六)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组织学术活动;

(七)审议、咨询由学校、学院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院学术委员会条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顾问、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及院学术委员会条例;

(二)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遵守工作纪律,在工作讨论中畅所欲言,不在工作讨论范围之外透露讨论细节,并坚决执行委员会的最终决议;


第十二条学院的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交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研、教学、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领域的重大规划;

(二)内部学术机构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学质量、科研成果、人才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招生标准;

(五)学院设置的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方案;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院提交的其他事务。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教学事故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向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机构、负责人提交调查结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平时的信息沟通或讨论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书面进行。全体会议或平时的讨论应做好记录,妥善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全体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也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加讨论。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八条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院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修订本条例须经院长或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含)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修订后的章程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报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条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径向全体人员公示,经20151113日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后开始执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语言研究院学术委员会

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

许余龙

委员会成员(按音序)

曹德明  梅德明  陆经生  花东帆  沈  骑

王雪梅  吴建明  许余龙  赵蓉晖

委员会秘书

宫同喜